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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众媒体立法的完善
2008/07/22

  拉夫尚·奥洪诺夫

  新闻业,一如其他形式的社会活动,需要法律的调节。应适当通过具体法令来巩固记者在民主社会中独一无二的重要作用。换而言之,确实有必要巩固各种基本权利,如获取信息的权利、了解信息性事件的权利,甚至是记者为匿名提供信息者保守秘密的责任。如今,在乌兹别克斯坦,大众媒体的各方面活动正在受到立法手段的调节。

  乌兹别克斯坦大众媒体立法基于国家参与签署的国际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驳斥法公约》及《保护人类权利和基本自由公约》。另外,作为联合国和欧安组织等组织成员,乌有义务执行这些机构的文件所包含的标准。今天,此类文件的标准在国家立法中得以执行,并首先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中得到了相应体现。

  大众媒体的活动由国家基本大法的若干条款直接调节。首先是第67条,禁止新闻检查。虽然此准则在宪法第一版便已写入,但实际上在2002年撤销上述条款的执行机构之后,新闻检查才被完全取消。在随后近五年时间里,大众媒体发生了实质性的积极变化,主要体现在记者能够更加自由地报道社会重大事件、事实与现象方面。不过,从报纸版面或是电视无线电广播中撤销报道的威胁并非是悄然消失的。

  今天还能感觉到记者们在报道这样那样题目时的自我约束限制。出于公正性,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属于老一代新闻工作者的特点。

  新闻业作为有效的社会控制工具,其发展由思想意识多元化的宪法准则所促进。宪法第12条这样提到该准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生活发展以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和思想的多样化为基础。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定为国家意识形态。”在大众媒体中实现上述准则的鲜明例子是,国家五个政党全部拥有自己的印刷机构和报纸。重要的是,政党报不仅在政党成员间流通,还可以自由出售,以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各种政治力量的工作。

  政党报并非实行意识形态多元化政策的唯一工具。任何政治阵营代表都可以平等地利用拥有最广泛受众的大众媒体。宪法第29条保障了这种可能性:“每个人都拥有思想、言论和信仰自由权。每个人都拥有收集、获取和传播任何信息的权利,但违背现行宪法制度和法律限制的信息除外。”

  乌兹别克斯坦大众媒体立法由以下法律构成:《大众媒体法》(2007年通过新版)、《信息自由的原则与限制法》(2002年12月12日通过,取代原《获取信息的自由与限制法》)、《记者职业行为保障法》(1997年4月通过)、《出版行为法》(1996年8月通过)、《版权及相关权利法》(1996年8月通过)、《广告法》(1998年12月通过);另外还包括一些与大众媒体有关的其他法律,包括《信息化法》、《通信法》、《档案法》、《电子通信法》、《国家保密法》和《国家语言法》。

  大众媒体和记者的活动也受到一些现行法典(《民法典》、《刑法典》、《行政职责法典》、《税法典》)和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公决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选举法》、《法院法》、《检察院法》、《公民宣言法》等)具体条文的调节。控制社会最主要工具活动的法律基础逐渐完善,以适应社会政治环境和大众交流方式的变化与进步,并给予大众媒体新的契机以有效发挥其自身作用。

  前不久新版《大众媒体法》的通过,是此领域的一项重要事件。该法第一版1997年由议会通过,是这一年轻独立国家的一个进步,也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给予记者以国家保护,使新闻调查机构能够自由获取信息,反映了宪法对新闻检查的禁止。但情况在改变,最近10年国家实行全面改革,社会政治环境和大众媒体工作的经济条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

  正是在此时期,媒体市场出现了首批严肃独立的分析出版物,如《东方生意人报》、《交易所与批发贸易》、《商务新闻》、《税收与海关消息》等。同时也开办了一些新通讯社,其中包括非官方的“突厥斯坦新闻”通讯社。国家主要通讯社“乌兹别克斯坦通讯社”和国家中央报《人民言论报》、《东方真理报》以及一些最受欢迎的媒体均创建了自己的网页。

  乌出现的大量大众媒体(现共有900多种出版物、4个通讯社、100多家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这个市场上造就了竞争的环境,要想生存下来就只能切实迎合观众、听众和读者的需求。也可以说,正是大众媒体产品的消费者决定着谁能够留在报刊亭柜台上或是播出时刻表上。

  这作为社会发展不可分割的、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从未被国家的高层所忽视。

  随着工作新方向的出现和发展,大众媒体需要立法的修正与完善。

  参加新版《大众媒体法》研究工作的不仅有议会议员、大众媒体问题专家和记者,实践家们也广泛参与其中。这使得新法不仅考虑到现有变化,也能够预见到世界媒体领域的发展趋势所引起的已现端倪的变革。

  在新版《大众媒体法》中,首次引入了许多新的具体化的习惯术语,特别是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具体化,如“出版者”、“大众媒体传播者”、“主编”、“编辑部”、“电视广播节目”等,确定了用于限制创办人对大众媒体稿件影响并完善大众媒体创建、登记和普及程序的法律规范。

  甚至在大众媒体的认定方面都有许多新做法。首先是扩大了大众媒体的认定范围,特别是增加了“普及电讯网络中的网页”一类的术语。另外,从周期性角度,根据作品应“至少每6个月”出版或播出一次的规定,法律制定者对媒体进行了具体化。

  新版大众媒体法完全提升了创建者和编辑部合约制度以及大众媒体领域所有参与者的作用。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大众媒体编辑部和创建者的合约关系中给予前者更多机会来坚持自己的立场和权利。换而言之,除了创建者和编辑部在建立大众媒体时各自承担的相互责任,创建者对编辑政策施加影响的机会更少了。因为大众媒体编辑部应该在确定自身信息政策时保持最大限度的独立性,而该政策在自由信息市场条件下只受限于对记者关于报道客观性和可靠性高度责任感的自然需求。

  重要的还有,法律废除了登记机关在认定国家登记失效并进行重新登记方面的权利。解决这些问题成了审判机关的特权。这就为大众媒体编辑部消除了许可证效力不经法院审理便遭终止或暂停的威胁。

  新版《大众媒体法》在本国立法中首先涉及了印刷期刊电子版和因特网大众传媒,特别确定了报纸杂志网络版作为其传播方式之一的地位。毫无疑问,如今电子通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越来越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律的变化具有重要而实际的意义。

  根据法律,大众媒体是具有固定名称且至少每6个月以印刷或电子方式(包括“普及电信网络中的网页”)出版或播出一次的定期传播大众信息的方式,同时也是其他定期传播大众信息的方式。

  这种定义已为专家们期盼已久,而其颁布也恰逢其时。因特网越来越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交流和获取信息的工具,而乌国内也有不少网络出版物。不过迄今为止它们的代表还未能在立法上获得和其传统大众媒体同行一样的权利。因特网出版物被列入大众媒体名单意味着其工作人员如今可以享有和所有记者一样的权利、机会以及法律保护。

  值得专门指出的是,在新版《大众媒体法》获得通过之后,一系列关于大众媒体注册的规范法律文书进行了更新。这些新措施显著简化了大众媒体的注册程序,缩短了注册时间。

  (译自《民主与人权》2008年第二期,

  作者系乌最高会议立法院信息与通信技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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