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于洪君向乌兹别克斯坦媒体介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
| 2007/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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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于洪君接受《乌兹别克斯坦新闻报》采访,向乌方详细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及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 于大使指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结合中国自身特色,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明确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目标及其减排措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要坚持六项原则,即: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遵循《气候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减缓与适应并重,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以及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 在谈到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立场时,于大使表示,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造成的,其影响已波及全球。中国愿与各国加强合作,而发达国家应按《气候公约》规定,切实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承诺,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基本立场有如下几点:一是中国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中国将根据其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等措施,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二是适应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今后在制定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文书时,应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问题,尤其是提高发展中国家抵御灾害性气候事件的能力。中国愿与国际社会合作,积极参与适应领域的国际活动和法律文书的制定。 三是技术合作与技术转让。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应建立有效的技术合作机制,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技术的研发、应用与转让;应消除技术合作中存在的障碍;应建立国际技术合作基金,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买得起、用得上先进的环境友好型技术。 四是切实履行《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义务。《气候公约》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原则和承诺,《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承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将认真履行其在《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五是气候变化区域合作。《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设立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法律框架,任何区域性合作都应是对《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或削弱。中国将本着这种精神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区域合作。 |
